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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粤立法禁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打印本页]

作者: min550    时间: 2007-6-8 11:24
标题: 粤立法禁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align=center]粤立法禁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川严打办公室性骚扰[/align][table=98%][tr][td]2007年05月30日 09:44 中新网  [/td][/tr][/table][table=98%][tr][td]  近日,为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川粤两地皆准备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细则。广东、四川两地分别于28日、29日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当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主要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做出有特色的规定,而四川则是在性骚扰问题方面首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的草案修改稿对保障一夫一妻制度作出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经楚说,增加该规定旨在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修改稿,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天府早报报道,四川的草案修改稿则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草案将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都纳入了性骚扰范围,另外黄色短信、“荤”段子都算性骚扰。性骚扰成立有个重大前提,就是被骚扰的女性是否愿意接受这些行为,如果女性不反对,就不能构成是性骚扰。如果反对,就是性骚扰。 [/td][/tr][/table]  不知这对包二奶,养情人的、第三者之类的人有没有“阻力??? }}
作者: 天诚广告    时间: 2007-6-8 21:50
有个牛屁 狗屁 猪屁用~~~~ 都是文字上的死规定~ 在利益面前这些都将成为烟灰 [s:50] ≦≦
作者: 左右手    时间: 2007-7-19 12:56
得个讲,通常犯错误的人都系非富即贵~~~ l][/b]
作者: ゞ风    时间: 2007-7-19 17:40
[s:58] 没用没用!

难道要每个房子去查?结婚证当身份证用??
作者: 莹莹    时间: 2007-7-19 17:58
已经立法好过没法!

大声叫好![s:39]
作者: ☆黑仔←跃☆    时间: 2007-7-19 23:41
[size=7][color=blue]好向往同居的生活~~~[/color][/size]
[size=7][color=blue]那是两个人的世界~~~~[/color][/size]
[size=7][color=blue]如同一个世外桃园般的私人领域![/color][/size]
[size=7][color=#0000ff]让人回味无穷![/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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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7][color=#0000ff]回忆~~~[/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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