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家园

标题: 叶树养,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Henanou    时间: 2010-9-22 17:43
标题: 叶树养,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详情百度新闻叶树养 ﹒﹒
作者: 钟扬映    时间: 2010-9-22 18:02
死缓等于十年左右可以出来,。“缓期两年执行”的“潜规则”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假释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会超过12年。也许他还会通过各种关系,坐上一年半载搞个“保外就医”就逍遥法外了。 ひひ
作者: Sinfa。    时间: 2010-9-22 19:14
纯属好消息一个~~ /size] [/url][/b]
作者: 歲月無聲    时间: 2010-9-22 20:27
[i] 本帖最后由 rockey 于 2010-9-22 21:11 编辑 [/i]

[s:24] 坐看2楼会不会被和谐……

[size=6]传说中的[/size][size=4]风~水[/size]…………
作者: lcf    时间: 2010-9-23 00:44
他家人听见这个消息,开心过过节了。
作者: zflei    时间: 2010-9-23 08:54
当官的就算犯再大的罪,也不会被判死刑,这是中国的现状!
作者: wahaha    时间: 2010-9-23 10:17
他算坏吗?不觉得~~官场现行记而已!
作者: Ghost.    时间: 2010-9-23 13:15
不用死了.
捡了一条命
作者: why    时间: 2010-9-24 14:16
以后几十年,新丰上面没人了,那开发区能搞下去吗?
作者: Henanou    时间: 2010-9-24 17:35
省里有新丰人做厅长
作者: kobel_qiu    时间: 2010-9-25 23:03
环环相扣,无穷无尽
作者: Carol    时间: 2010-9-27 20:13
清官,但无功。
贪官,但有功。
而为好官?
难以判定啊。。。
历史教育我们说不能以毛同志的错误而忘记他打下天下的功劳,说他的功劳大过错误,对于叶老,我觉得也应持这种态度,至少,他真的为新丰的建设出了很多力,至少,他贪而有作为。。。
作者: zoraylo    时间: 2010-9-27 21:15
这就是中国的律法吧!又放过了一个贪官!真是悲哀呀!
作者: ficky    时间: 2010-9-27 22:58
呵呵。。。。。其实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错的。。。。
作者: 大侠飞来飞去    时间: 2010-10-1 20:19
总算拉下帷幕。。。。。。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1 20:37
[quote]呵呵。。。。。其实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错的。。。。
[size=2][color=#999999]ficky 发表于 2010-9-27 22:58[/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4877&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说说。。。哪条法律说贪污受贿是没有错的?
作者: ficky    时间: 2010-10-1 23:54
[quote]说说。。。哪条法律说贪污受贿是没有错的?
[size=2][color=#999999]通往夏天的门 发表于 2010-10-1 20:37[/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74&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我没说贪污受贿没有错,我是说这么判成死缓没有错,因为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虽然的确很多人对叶某人这样的行为恨之入骨,但是没必要什么事情都赶尽杀绝,要认真理性地从法律的角度评价该判决。。。

好吧,我不说了。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 09:53
[quote]我没说贪污受贿没有错,我是说这么判成死缓没有错,因为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虽然的确很多人对叶某人这样的行为恨之入骨,但是没必要什么事情都赶尽杀绝,要认真理性地从法律的角度评价该判决。。。

好吧,我不说了。
[size=2][color=#999999]ficky 发表于 2010-10-1 23:54[/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84&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律上看,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够死刑了。叶贪污受贿了多少?


另:这样的大贪官都不舍得“赶尽杀绝”,可见我们很多人有多么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呀。呵呵。不过也可以理解,就连我自己,有时候也觉得,反正都是贪,让那些在其位又不谋其事的人贪,还不如让有做事的人贪。。。不过这种群众心理又是多么让人感到悲哀——我们对当官的容忍底限已经低到如此的程度。
作者: ficky    时间: 2010-10-2 14:49
[b]回复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92&ptid=39763]20#[/url] [i]通往夏天的门[/i] [/b]


(一)死缓是属于死刑的一种。这个你可以在《刑法》第四十八条看到: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法条就表明,死缓就是死刑的一种,不是另外独特的刑法,同时在第三十三条就有印证。

(二)叶某人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叶某人的案件中,他举报出一系列的线索,把韶关的一群人纠了出来,的确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而且,赃款已经追回了绝大部分,那么判死缓就是在判决公布前也可以判断出来的了。
作者: ficky    时间: 2010-10-2 14:52
[b]回复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74&ptid=39763]18#[/url] [i]通往夏天的门[/i] [/b]

而且,在法律界里,经济犯取消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这个我不想和你多讨论了。。。

好吧,普法到此。。。我不想再说了。
作者: leoh    时间: 2010-10-2 15:35
[quote]《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 ...
[size=2][color=#999999]通往夏天的门 发表于 2010-10-2 09:53[/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92&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呵呵。你跟法律专业的同学讨论法律。。。。。。。
作者: 冯仁坤    时间: 2010-10-2 16:03
一人当道,全家得益。他的两个弟弟,只有初中文化就可以做局长,一个在交通局,一个在财政局。她女儿也是,如果单单靠老叶一份公务员和他老婆在医院离休的收入能送的起自己的女儿出国留学吗?去加拿大留学再怎么少一年也要几十万吧?媒体报道说是说追缴回了6000多万,但是这二十多年来被老叶花出去的黑钱又有多少了?或许只有老叶他自己才知道了。。。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 16:22
[quote]呵呵。你跟法律专业的同学讨论法律。。。。。。。
[size=2][color=#999999]leoh 发表于 2010-10-2 15:35[/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207&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这种想法不对吧,他(她)是法律专业的,不代表他本身就是法律,为什么不能和他讨论法律问题?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 16:38
[i] 本帖最后由 通往夏天的门 于 2010-10-2 16:43 编辑 [/i]

[quote]回复  通往夏天的门

而且,在法律界里,经济犯取消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这个我不想和你多讨论了。。。
...
[size=2][color=#999999]ficky 发表于 2010-10-2 14:52[/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202&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你是法律专业的,就以为别人全是是法盲?你的自我感觉也太良好了些吧。
说老实话,正因为象你们这些法律专业出身的,对贪官的宽容,才更让人心寒
认为对贪官判得太轻,在你看来,就是“赶尽杀绝”,
看来在“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这个两难抉择中,你是做了个有中国特色的正确选择嘛。


至于你举的法条没有错,常识而已,别以为只有法律专业的才清楚。
问题是,中国的很多法律,特别是对贪官的量刑上,你若是业内人士,大概也不至于不清楚:
正因为有那么多的可操作法律选项,在中国这种社会情形下,
才使得一个贪官死不死,全然可以任由人操纵,
这才会出现,有些人贪个几十亿也不会死,有些人几十万就得挂的荒唐局面。
在中国这种情形下,你举这些法条来说事,实在是很搞笑的。


至于你说的国外经济犯不判死刑,所以我们也要与国外接轨,
这个。。你看看网上的评论,看看支持和反对的比例吧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 16:48
老实说,对叶的事情看多了,就没什么感觉了。别说死缓,就算不判,我也觉得没啥。毕竟外头的大叶小叶那么多,区别只在于落马没落马而已。没啥好纠结的。只是很奇怪,似乎有不少人为他惋惜,甚至为他不平(论坛里之前就有这种论调)。我只是实在是很想不明白,我们这个国家,如果这些人不是既得利益者,难道真的是被压制太久了,得了集体性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作者: ficky    时间: 2010-10-2 21:21
[i] 本帖最后由 ficky 于 2010-10-2 21:25 编辑 [/i]

你举法条说该判死刑,那我也举法条说判死缓没错,那你又说我举法条来说很可笑,同样是法条,你举就是振振有词,我举就可笑,这是什么道理。。。

另外,我从来不觉得法律可以用大众的所谓民意(特别是网民的民意,那能代表多少理性人的意见?)来改变,或者说百姓说这人该关,就抓了进去,这人有罪,就要判刑,这人该死,就要死,这才是典型的中国特色。

我不想争下去了,我评价这个判决,不意味着我帮他说话,或者我为他不平,同样,我也觉得叶某人的事件的确是很让人愤慨,很让人对官场悲哀的事,我觉得这个社会的风气不好,很多法律人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律不是能解决所有事情的,它只是这个社会的最后一层底线,而且,连许多立法者也不去遵守。

但是我只是对这个判决没有意见。你是对这个贪官有感慨,想不明白,我也一样。

至少这点上我和你是一致的,所以无需再争。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 23:33
呵呵,你说的没错呀,其实我之前拿那个法条说事的确也很搞笑的呀~
因为,没见过哪个贪官(没站错队伍那种)真的会因为10万而判死刑的。
所以这个法条如此大言不惭的摆在那里,很有一种反讽的意味。


至于说到法律和民意的关系,举个例子,,
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你作为学法律的,对此应该比我更了解。
我印象中,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
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终裁定者。
所以,我很不认同你的观点,即法律可以完全不考虑民意。


另外,我之前和你争论,的确是误会了你最早的那句有歧义的话。
其实我对叶怎么判,根本没什么兴趣,因为制度不改变的话,杀多少都没用。
朱元璋当初剥皮实草,那些贪官还不是照样前赴后继。


既然对贪污腐败的观点是一致的,确实也没啥好争论的。
嘻嘻~不好意思哈。
作者: 大侠飞来飞去    时间: 2010-10-5 20:11
又不是刑事犯罪,听朋友说叶老是个重江湖情义之人,成在江湖败亦在江湖,一个快60的老头了,除了死就不能让他活了吗。。。。。
作者: lzm3388    时间: 2010-10-22 16:40
抓贪官还是很有经济效益滴,一下下国库就收入这么多。
作者: zoraylo    时间: 2010-10-22 17:04
不要着急!我很快就要回来投资了!不知各位有没有介绍!
作者: happylin    时间: 2010-10-22 17:42
呵呵。小门你跟法律专业的同学讨论法律。。。。。。。
作者: 猪壮壮    时间: 2010-10-22 22:51
只要言之有理,讨论时其中一方是不是法律专业不重要吧?这样倒显得有些朋友有点迷信“权威”了,更何况这位学法律的同学也许还算不上“权威”~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3 08:19
[quote]只要言之有理,讨论时其中一方是不是法律专业不重要吧?这样倒显得有些朋友有点迷信“权威”了,更何况这位 ...
[size=2][color=#999999]猪壮壮 发表于 2010-10-22 22:51[/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6978&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感动啊...难得小猪居然也支持我~

我也觉得很奇怪,有些人碰到个学法律的,就潜意识里把自己当法盲了`
其实文科方面的,大家都能扯上几句,又不是理科,不懂就是不懂。。。
作者: 猪壮壮    时间: 2010-10-23 10:59
扯是能扯几句啦,不过也仅限于几句,遇到专业知识还是要向人家学法律的同学学习的,好在判断这事依靠常识多于专业知识哈。其实我觉得这位同学挺冤的,又不是她主动把自己学法律的事抖出来的,白受你一阵挖苦的说…
作者: 猪壮壮    时间: 2010-10-23 11:00
[i] 本帖最后由 猪壮壮 于 2010-10-23 12:03 编辑 [/i]

<p align=\\\"left\\\">
[font=宋体]发现几个有意思的地方,比较典型,不针对任何人。[/font]

1[font=宋体])也许是本人信息比较闭塞,一些朋友指出[/font]“[font=宋体]叶老[/font]”[font=宋体]对新丰有功的言论我是完全不知情(莫非是学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因为本人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的关系,考虑到很可能有个别朋友和我一样对此事表示关注并且完全对立功一事无所知,因此恳请各位熟知内情的朋友指点一二。在此友情提示,在您举出相关事例之前,我将保留追问阁下立功标准是基于以下哪一种价值判断之权利:[/font]
1.GDP[font=宋体]增长。[/font]
2.[font=宋体]对弱势群体的持续帮助。[/font]
3.[font=宋体]对社会良知和正义的增进和完善。[/font]
4.[font=宋体]对公正性的捍卫和落实。[/font]
[font=宋体]当然了,如果你嫌上面所述啰嗦麻烦,也可以遵循古人所谓的三不朽论[/font]“[font=宋体]立功、立德、立言[/font]”[font=宋体]的思路进行[/font]“[font=宋体]叶老有功[/font]”[font=宋体]论的辩护。[/font]

2[font=宋体])所谓官员[/font]“[font=宋体]有功者[/font]”“[font=宋体]廉政爱民者[/font]”[font=宋体],其实是什么?份内事耳,做的好是当官的份内之事,我们需要为当官做了份内事而感激涕零吗?在国外,人民和官员的关系其实也就是小区业主和小区管理员的关系,小区业主需要为小区管理员每天坚持上班而感激涕零吗?因为[/font]“[font=宋体]叶老[/font]”[font=宋体]对新丰[/font]“[font=宋体]有功[/font]”[font=宋体],就对其罔开一面那等于就是说,某一天,小区业主王太太家里遭窃了,其追究小区管理员是怎么保护小区安全的,管理员说,那你也不能怪我啊,我每天都有上班的嘛。[/font]
[font=宋体]但是在某些国家就不一样了(当然不是说我国了,我国人民幸福安康,生活富足,还是党的政策好啊[/font]~[font=宋体]),在这里人民和官员的关系就比较好玩,比较像囚犯和牢头的关系,牢头对囚犯做点好事,那叫什么?叫[/font]“[font=宋体]打赏[/font]”[font=宋体]。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很多人对官员的心理就是囚犯对牢头的心理,我想这就是你们不对了,我国政府明明就很开明,你们这是挟持政府陷政府于不义啊![/font][font=宋体]:[/font] P

3[font=宋体])因为[/font]“[font=宋体]上面[/font]”[font=宋体]有我们新丰人,所以新丰经济会得到格外优待一路看好。我不知道连平人看了这句话会怎么想。对于我,这话的意思好像就是说,[/font]“[font=宋体]因为世界卫生[/font] [font=宋体]组织总干事是我们中国人,所以中国没有艾滋病[/font]”[font=宋体]一样。[/font]</p>
作者: 通往夏天的门    时间: 2010-10-23 11:30
拜托,不是挖苦好不好。。讨论问题好不好?
再说了,若算挖苦,也是她先挖苦的。。
说给我普法。。。普的又是常识。这不是说我没常识么?
作者: 猪壮壮    时间: 2010-10-23 12:11
不好不好
因为一位巨贪而使得两位姑娘在这里闲争气,叶老牢房有知,也可以聊慰平生了~
正所谓“帖子如衣服,兄弟如手足”
此诗为本人昨晚吟咏叹而得,日后必成佳句,请各位珍藏。
作者: 歲月無聲    时间: 2010-11-29 00:11
[i] 本帖最后由 rockey 于 2010-11-29 00:11 编辑 [/i]

[s]该楼已被自己删除[/s]
作者: 铁拳6    时间: 2011-3-9 23:16
看那些南方电视台,广东卫视天天播,不就是抓到个小虾米嘛还这般夸张。大鱼在广州在北京呢,抓到了到时再提收视率吧
作者: Henanou    时间: 2012-5-29 21:49
两年即将过去,不知有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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