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家园

标题: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新丰家园    时间: 2014-4-16 16:25
标题: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新丰县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摄影家协会、韶关市摄影家协会、新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繁荣发展新丰县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摄影事业,为建设和谐新丰,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为宣传新丰,推介新丰,挖掘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努力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受县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丰县民政局,并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新丰县城文博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纪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纪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纪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七条 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展出摄影作品,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发展与繁荣新丰县摄影事业。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力争多出精品,出人才。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及全县摄影爱好者的沟通和联系,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县摄影家之家。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组织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和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条 积极与省内外、国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第十-条 认真组织新丰县摄影艺术展览评选活动。认真组织推荐会员和摄影工作者参加国内外重要的摄影展览和摄影活动。认真发挥摄影艺术作用,为社会各界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镇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县性行业摄影组织和其它县级摄影组织,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等)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县内有一定影响者。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三)经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具体见本会根据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细则);(四)居住在本县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以及转迁本县居住的省协、省外摄影家协会会员以及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对为我县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七十周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若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选举理事会;(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提议召集,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 会费;() 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简称新丰摄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新丰县摄影家协会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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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方K    时间: 2014-4-16 16:29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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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丰家园    时间: 2014-4-16 16:33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


作者: 澄怀    时间: 2014-4-17 03:56
黄方K 发表于 2014-4-16 16:29
学习。

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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