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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该男子带上去的,责任在该男子身上是必然的。 |
怎一个坑字了得 |
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1.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2.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3.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构成该罪争议点在第二点,什么是放任态度,如何界定放任态度?大家懂的。 |
那要区分清楚的是义务和犯罪之间关系,男子与溺亡小孩之间产生保护其生命安全义务的行为是该男子主动带小孩上山,在此行为进行期间,男子对小孩的安全负有相关义务,见死不救只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部分原因。而不是见死不救行为直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此事同时也反应了,学校、教育部门严令禁止组织野外郊游活动的原因。还有就是户外活动所谓的什么免责声明,都是扯淡。 |
草 |
眼睁睁看着两孩子溺亡!他的良心也过意得去,不做恶梦一辈子! |
男子带着两名儿童上山摘杨梅,本身他就有义务带好两个小孩,有义务保护他们,确保他们的安全。 |
可耻。 olor][/size] [/url][/b] |
[quote][size=2][color=#999999]打击房产中介 发表于 2013-6-28 23:24[/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495754&ptid=61871]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size] 可信度不高,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不成立嘛。[/quote] 律师说法 确实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对于此事记者也特意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朱觉明律师。 朱律师表示,该男子有义务照顾好这两个小孩,法律上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该男子因为不是公职人员他确实没有职务上的义务去救这两个小孩,但是,该案子的特殊性表现在,该男子在上杨梅山之前,他让小孩分批上山,一次只带两个孩子上去,这一举措已经表示他事先已经履行了他义务照顾这些小孩的责任,那么他就应该对这些小孩的安全负责。 法律上把这个叫先义务和后义务之分。 但是该男子上山后,看到小孩掉进水坑,自己又会游泳,但他却对此见死不救,造成两个孩子不幸去世,这种放任小孩溺亡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该男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那么,张某有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呢?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朱觉明律师说,法律上并没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像张某这样的“间接故意杀人”,很可能依据案件的情节,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轻处理。 |
可耻~ 〒〒 |
这社会究竟怎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