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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丨摆拍“卖惨”虚假视频引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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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7:27: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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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丨摆拍“卖惨”虚假视频引流,抓​!​[color=rgba(0, 0, 0, 0.9)][color=var(--weui-LINK)][url=]公安部网安局[/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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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CCTV-1综合频道
《今日说法》栏目关注报道了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一起
直播卖惨引流虚假广告案件

沙湾分局民警

在网络巡查中敏锐捕捉到线索

发现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

公然发布虚假视频“卖惨”引流


通过深入调查

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

根据前期掌握线索

警方抓获以先某为首的团伙成员3人

▲该团伙“卖惨”视频(部分截图)

经查

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

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组织团队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拍摄虚假“贫困”视频以及直播“卖惨”方式进行引流

帮助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

收取佣金敛财

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目前

该团伙3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流量经济需要正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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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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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 | 四川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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