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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开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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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轰动一时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刑事部分。
出庭受审的有:
1. 公司总经理尹家德
2. 公司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
3. 公司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
4. 公司化验室主任陈桂芬
5. 公司药品原、辅材料采购员钮忠仁
五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通过国家强制的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其生产的药品遍布全国,其采购、质检、生产的一整套严格的流程就掌握在这5名被告手中。
在法庭上:
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说“公司有惯例,检验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报告”;
负责验药的化验室主任只有初中文化,自称“从未学过化学”;
分管采购的副总说“国家权威GMP认证是花钱买的”
采购员“我完全看不懂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最终生产出表面上安全合格的药品,并堂而皇之地通过合法的流通渠道,注入亟待得到救治的患者体内,最终在广州成为杀人的毒药,导致13人死亡。
这就是齐二药厂的药品生产的黑色幽默。
假药生产销售流程:
1. 王桂平(另案处理)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冒充“丙二醇”出售。
2. 齐二药厂采购员钮忠仁,未经考察,采购了王桂平的假冒“丙二醇”。
3. 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同意钮忠仁的采购计划。
4.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发现假冒“丙二醇”不合格,向朱传华汇报。
5. 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示意陈桂芬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
6. “二甘醇”冒充“丙二醇”作为原料制成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中山三院。
7. 中山三院使用该批药品,导致13名患者死亡。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齐二药案五名刑事被告控诉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这意味着如果五名被告指控罪名成立,最多只能判七年。
对此,有人质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还有一个最高刑期可以判决死刑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什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五名被告?
律师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者不是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在实施行为前或者实施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齐二药厂的五名被告本身并没有故意要制造假药,而是在采购、检验、生产等各环节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严重事故的发生。因此,五名被告被控诉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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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无话可说[s:66] [s:68]
⑺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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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化验室主任才处中毕业!!
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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