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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保护母亲河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总则
新丰县保护母亲河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共青团新丰县委员会,县文明办指导下,由志愿从事环保公益及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组成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并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本协会宗旨是保护母亲河<丰江河>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事业,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基本条件:
1,热心环保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的基本素质.
3,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5,遵守法律及协会规章.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阅读协会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5,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明确志愿服务的定义
2,遵纪守法,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参加协会活动,及时,认真,负责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4,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服务精神和组织的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设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具有最高决策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决定设立理事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3,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新任会长及副会长由团县委提名,由会员投票表决产生.新任秘书处则由前一届常务理事
会选定,负责交接及换届的筹备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一届.
第三章 经费
第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相关政府机构对本协会的扶持,企业的资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协会日常必要开支,由秘书处进行同意管理,且定期公布开支情况,
并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一切开支,经手人必须以有效的发票或者收据为凭.
第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而知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所制定的其他任何规章制度需依照本章程设立,不得而知违背本章程任何条款.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结实权适于新丰县保护母亲河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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