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7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丰一老板拖欠49名工人工资后逃匿,最终获刑1年6个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8 19:30: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丰家园网,新丰百事通。
                                                                                                   



最近,韶关日报刊登一则新闻,原文如下:
为逃避支付所拖欠的49名工人47万余元工资,菜场老板刘某驾车逃离经营场所不知所踪。近日,新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于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在新丰县马头镇租用村民的土地经营菜场并雇请工人工作。期间,刘某拖欠其所雇请的49名工人的工资,在其账户内有钱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于2016年2月驾车逃离新丰县。

 

图:网络  被欠薪的49名工人推荐代表到新丰县人社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对被拖欠工资额进行登记。经核查,刘某共拖欠49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76738.15元。接到投诉后,监察部门向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刘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一直未支付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资。2017年6月,刘某在老家信宜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图:网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在有可支配金融机构存款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4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已达到较大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新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资合计476738.15元。(通讯员:黄苏静)

来源:韶关日报

▼点击“阅读原文”,新丰特产在里面等你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 支持 反对 微信

广播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掌上论坛| 新丰家园网

© 2004-2018 新丰家园网.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粤ICP备2024327970号 网站联系QQ:89919308 电话:0751-228950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