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站长〕潘*生——5年吃掉职工3年工资的人。新丰县纪委就此也做出结论:一是招待费越标。二是市场改造和办公室装修工程招标有违规操作。三是办公室面积过大违规等,同时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抓痒)。不明白的是一个工作作风腐败、对干部职工漠不关心“裸官、空降兵”〔工资、人事关系不在物业站〕更是受到了党处分的人,怎么还可以在物业站继续任职站长?还有一事:7月5号上午站召开了工会主席换届选举会〔之前没有通知〕,在没有上级工会和县工会的参加,完全没有按《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进行。结果是原工会副主席实名举报人落选了。实话实说:一个真心诚意为物业站广大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的一个工会副主席落选了。——悲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三条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保护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不是落选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老百姓在看!一个敢于说真话、勇于和腐败现象抗争的,难道就应有这样的“下场”?这是否打击报复?各位咋看?政府又咋看?是否按《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的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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