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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放假办法》和《休假条例》明年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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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17 08:5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丰家园网,新丰百事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放假办法》和《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②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①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休假条例》则规定:
1.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如不安排职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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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17 12:50:06 | 只看该作者
假期分散了,回家次数又少了[s:37]
rl]

⊙⊙
板凳
发表于 2007-12-17 12:55:57 | 只看该作者

好啊,好啊

[s:39]
政策归政策,我还是不享受年假,哎。。

广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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