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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中的两类行为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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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7:3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丰家园网,新丰百事通。
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该院2011年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求,争议范围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且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挑战。1999年,王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及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最后判决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刘某于2001年6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在物业公司要求下,刘某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对于其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法院认为,刘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变,其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未发生中断,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刘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物业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劳务派遣中心应向刘某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物业公司对劳务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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