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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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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10日清明节期间,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在县辖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以下行为: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以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上述命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情报警电话:2252149、12119。
来源:秀美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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