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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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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8-06-12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5月29日,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上,经过与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酝酿讨论,一致同意并通过了《新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据了解,这次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是在原《新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基础上,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作出了相应修改和重新制订。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事任免和撤职案的审议,以及特定问题调查等。
根据新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要依照法定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公开举行,并在会后将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规则在县内媒体上公布。同时还规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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