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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新规今起实施 粤三百余万工商户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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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东网广州11月1日电 (刘烨 粤工商) 《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工商局表示,新条例的实行将惠及广东347.41万个体工商户。
该《条例》和《办法》正式实施后,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废止。据介绍,新条例为工商户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广东省工商局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影响范围广泛。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末,该省实有个体工商户(含港澳个体工商户)达347.41万户,资金数额734.12亿元,均为历史新高,目前该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已达695.78万人,占全国总数的9.4%。
广东省工商局介绍,新实行的《条例》和《办法》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做出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商局提醒,新《条例》实施后将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对旧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采取集中换发方式;暂时性中止经营无需再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不再要求向原登记机关报备,由经营者直接向经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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