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327|回复: 39
|
叶树养,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复制链接]
|
|
死缓等于十年左右可以出来,。“缓期两年执行”的“潜规则”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假释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会超过12年。也许他还会通过各种关系,坐上一年半载搞个“保外就医”就逍遥法外了。
ひひ |
|
|
|
|
|
|
|
纯属好消息一个~~
/size] [/url][/b] |
|
|
|
|
|
|
|
[i] 本帖最后由 rockey 于 2010-9-22 21:11 编辑 [/i]
[s:24] 坐看2楼会不会被和谐……
[size=6]传说中的[/size][size=4]风~水[/size]………… |
|
|
|
|
|
|
|
当官的就算犯再大的罪,也不会被判死刑,这是中国的现状! |
|
|
|
|
|
|
|
清官,但无功。
贪官,但有功。
而为好官?
难以判定啊。。。
历史教育我们说不能以毛同志的错误而忘记他打下天下的功劳,说他的功劳大过错误,对于叶老,我觉得也应持这种态度,至少,他真的为新丰的建设出了很多力,至少,他贪而有作为。。。 |
|
|
|
|
|
|
|
这就是中国的律法吧!又放过了一个贪官!真是悲哀呀! |
|
|
|
|
|
|
|
[quote]呵呵。。。。。其实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错的。。。。
[size=2][color=#999999]ficky 发表于 2010-9-27 22:58[/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4877&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说说。。。哪条法律说贪污受贿是没有错的? |
|
|
|
|
|
|
|
[quote]说说。。。哪条法律说贪污受贿是没有错的?
[size=2][color=#999999]通往夏天的门 发表于 2010-10-1 20:37[/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74&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我没说贪污受贿没有错,我是说这么判成死缓没有错,因为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虽然的确很多人对叶某人这样的行为恨之入骨,但是没必要什么事情都赶尽杀绝,要认真理性地从法律的角度评价该判决。。。
好吧,我不说了。 |
|
|
|
|
|
|
|
[quote]我没说贪污受贿没有错,我是说这么判成死缓没有错,因为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虽然的确很多人对叶某人这样的行为恨之入骨,但是没必要什么事情都赶尽杀绝,要认真理性地从法律的角度评价该判决。。。
好吧,我不说了。
[size=2][color=#999999]ficky 发表于 2010-10-1 23:54[/color]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84&ptid=39763]http://bbs.94xf.com/images/common/back.gif[/url][/size][/quote]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律上看,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够死刑了。叶贪污受贿了多少?
另:这样的大贪官都不舍得“赶尽杀绝”,可见我们很多人有多么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呀。呵呵。不过也可以理解,就连我自己,有时候也觉得,反正都是贪,让那些在其位又不谋其事的人贪,还不如让有做事的人贪。。。不过这种群众心理又是多么让人感到悲哀——我们对当官的容忍底限已经低到如此的程度。 |
|
|
|
|
|
|
|
[b]回复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92&ptid=39763]20#[/url] [i]通往夏天的门[/i] [/b]
(一)死缓是属于死刑的一种。这个你可以在《刑法》第四十八条看到: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法条就表明,死缓就是死刑的一种,不是另外独特的刑法,同时在第三十三条就有印证。
(二)叶某人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叶某人的案件中,他举报出一系列的线索,把韶关的一群人纠了出来,的确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而且,赃款已经追回了绝大部分,那么判死缓就是在判决公布前也可以判断出来的了。 |
|
|
|
|
|
|
|
[b]回复 [url=http://bbs.94xf.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5174&ptid=39763]18#[/url] [i]通往夏天的门[/i] [/b]
而且,在法律界里,经济犯取消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这个我不想和你多讨论了。。。
好吧,普法到此。。。我不想再说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