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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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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size=6][b]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b][/size][/align]
[b][size=4] 为切实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勘查、采矿的现象,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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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ze=4][b] 第一条 县整规办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集中打击、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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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b] 第二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法负有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义务,无权处置和分配矿产资源。负责辖区内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违法行为人正在或已经毁坏林地或正在非法采矿的,必须立即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同时向县政府、整规办书面报告,并与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公安、供电等职能部门通报。[/b][/size]
[size=4][b] 第三条 非法占用毁坏林地尚未实施探矿、采矿及其它非林建设行为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国土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实施处罚。[/b][/size]
[size=4][b] 第四条 非法占用毁坏林地且实施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查处,依法实施处罚。[/b][/size]
[size=4][b] 第五条 对已经非法占用毁坏林地且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环保、水务部门应依据《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分别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涉嫌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供电部门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实施停断电。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镇(街)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案件查处后,应及时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b][/size]
[size=4][b] 第六条 交通、交警部门加强对重点矿区路段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运输肥料、机械设备、挖掘机、矿产品及无牌无证车辆的盘查,并做好巡查台帐,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上报县整规办。[/b][/size]
[size=4][b] 第七条 工商部门加强对边远山区营业执照的管理,防止以办企业名义申请登记,从事非法采矿或进行非法矿产品加工,发现问题应在48小时内报告县整规办。[/b][/size]
[size=4][b] 第八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层级巡查制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由当地政府领导、村委干部、驻村干部组成联合巡查队伍,不定期实行交叉巡查、检查,将巡查工作常态化,同时应建立巡查台帐,将巡查情况详细记录,由巡查责任人及参加巡查的工作人员签名证明。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b][/size]
[size=4][b] 第九条 实行巡查零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应当及时上报。报告方式如下:
(一)村委会向镇(街)上报,实行3天一报;
(二)相关基层站、所向镇(街)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行每周一报;
(三)镇(街)、各职能部门向县政府、整规办上报,实行每周一报;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向县领导汇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即时发现即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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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b] 第十条 各镇(街)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矿点,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打击取缔,同时在48小时内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如非法矿点情况复杂,涉及问题重大的,应在48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县整规办,由整规办统一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查处、整治。[/b][/size]
[size=4][b] 第十一条 对发生在相邻市、县交界的矿点,由县政府牵头,与相邻市、县进行沟通,再由两地执法部门,实行跨市、县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彻底解决交界处矿点执法难问题。[/b][/size]
[size=4][b]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应在48小时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一)发现非法毁林涉嫌非法采矿的,对其非法毁林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函告国土部门;
(二)发现非法毁林并实施采矿的,国土部门对其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函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非法毁林行为进行处理;
(三)发现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或非法毁林构成刑事责任的,应48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48小时内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或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在48小时内函告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跟进处理;
(五)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或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在48小时内函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跟进处理;
(六)发现非法矿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在48小时内函告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跟进处理;
(七)发现非法矿点存在使用供电网线行为的,应在48小时内函告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实施断停电处理;
(八)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现党员、干部或单位组织参与非法采矿的,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或充当“保护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检察机关报告,提请处理;
(十)在案件执行中,被处罚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b][/size]
[size=4][b] 第十三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基层站、所(国土所、林业站、林业派出所、安监办等)要建立各自的信息员制度,确保每个村都有各自的信息员(要对信息员身份进行严格保密),密切关注非法矿点及易发非法采矿区域的情况,做到对非法采矿行为早发现、早上报。对信息员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举报有奖制度进行奖励。
如因信息员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导致非法采矿行为在7天内未被发现,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镇(街)、基层站、所相关责任人责任。[/b][/size]
[size=4][b] 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年度考核时,未发生非法开采稀土的,实行奖励。[/b][/size]
[size=4][b] 第十五条 对非法采矿举报实行有奖制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可给予500-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非法开采行为越早发现报告的,奖励金额越高)。[/b][/size]
[size=4][b] 第十六条 县整规办每季度召集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整治非法采矿的相关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b][/size]
[size=4][b] 第十七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是矿点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主体,要落实每个矿点综合治理责任人。县林业、水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复绿、水土流失保持、污染治理等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镇(街)实施综合治理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b][/size]
[size=4][b] 第十八条 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按确定的责任追究量化指标,对新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含死灰复燃矿点),计入问责宗数,严格按《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镇(街)、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b][/size]
[size=4][b]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要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当成大案要案来抓,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除了追究矿老板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在非法矿点务工人员(管工、勾机手、炮工等)的责任,对非法矿点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勾机、运输车辆、风机、发电机)等,一律依法予以没收,进行异地拍卖。[/b][/size]
[size=4][b] 第二十条 纪检、检察机关对渎职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涉矿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部门、哪一级领导、哪一个干部,都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依照党纪、政纪、法纪进行严厉处分。[/b][/size]
[size=4][b]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宣传非法采矿的危害性及打击整治非法采矿的必需性,增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性。公开处理和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为打击整治非法开采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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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b] 第二十二条 在关闭、取缔非法开采行为过程中,既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组织者,又要做好矿点周边群众及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妥善处置非法开采者遗留的危险品(爆炸物、化学品等),切实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b][/size]
[size=4][b]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b][/size][align=right][size=3][b]2012年4月19日[/b][/size][/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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