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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新丰“黑吃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刑,案犯最高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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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新丰县4名被告人,对该村附近的采矿企业等多次阻工,以所谓的“协调”、“调解”进行滋扰,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进而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6万元。记者今天获悉,韶关中院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委等4人有期徒刑11年2个月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5万元不等,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潘某委、潘某款、程某华、潘某划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纠集并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他们以用摩托车拦路不给放行、阻拦开工、威胁要报警举报及威胁要破坏挖掘机、运输车辆等手段,强行索要在新丰县某村中经营瓷泥矿场、石场及承包工程老板的财物。
其中,四被告人向被害人李某、谭某、陈某等强行索取钱款共36万元;潘某委、潘某款还与他人共同向被害人潘某强行索取钱款,后因潘某未支付而未遂。2018年8月10日,4被告人再次威胁李某给付6万元,收取该笔款项后,在新丰县某镇一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委、潘某款、程某华、潘某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共同强行索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在勒索潘某财物时,潘某委、潘某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潘某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潘某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潘某委等4人不服判决,以被害人李某等系因害怕自己非法开采行为被人举报而自愿向其4人支付工资、看风费、协调解决费等费用,其4人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和行为以及其4人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活动、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
韶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抓住被害人涉嫌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以揭发、张扬、举报等进行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韶关中院认为,上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对该村附近的采矿业等多次阻工、以所谓的“协调”、“调解”进行滋扰,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而实施敲诈勒索,对当地社会及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严惩处。被害人对案中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原判综合考量其实施犯罪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各上诉人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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