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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新丰人在蔬菜上喷洒高毒农药?!新丰县检察院这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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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8 19:35: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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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4日下午该案在新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蔬菜上检出有毒、禁用农药
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新丰县丰城镇租用农田种植蔬菜。期间,新丰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也向其宣讲农药使用相关规定。
2017年10月,杨某将一瓶150毫升相关部门明文禁用的农药喷洒在其种植的生菜上。之后,杨某将其种植的100斤生菜售往南门塘市场,共得款40元。           2017年12月,韶关市农业局与新丰县农业局联合执法,对杨某种植的蔬菜(其中有生菜)进行了取样检验。经鉴定,上述生菜样品含有明文禁用蔬菜的高毒农药,其农药含量超出GB2763-2016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庭审现场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农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款1000元,并在韶关市(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日宣判。此次是我院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贯彻落实最高检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营造平安新丰和顺应新丰人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需求与渴望的必然要求。
小编提示积极主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是每个食品经营企业主、个体户应尽的商事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马虎不得!


来源: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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