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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开始试行《城镇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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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丰县城镇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城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新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新丰县城镇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所有单位和居住户。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行政管理监察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承担。
该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城镇规划、市政设施管理、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城镇绿化管理和责任及处罚等内容。
细则规定城镇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城镇规划、维护城镇市容整洁、依法缴纳管理规费,对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应当支持,对破坏城镇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城镇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维护城镇市容环境有功的市民,政府给以表彰或奖励。
在责任及处罚部分,细则进行了具体说明,如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标准罚款。在规定禁止经营活动地段、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及开设夜宵档的,没收经营器具,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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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禁止经营活动地段、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及开设夜宵档的,没收经营器具,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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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明确标识?说过就算?[s:31] [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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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好事
但是也要实际考虑一下许多人的经营问题
作好宣传、引导和规划
避免因此直接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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