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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筷子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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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size=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余燕菱) 广东省新丰县某小食店档主的女儿,因玩筷子不小心将筷子飞入食客的餐盘中引起纠纷,最终导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日前,新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2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size][/align][align=left][size=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凌晨0时10分许,古某辉、应某等到4人到新丰县城张某桂所开的麻辣烫小食店吃宵夜。期间,档主的女儿张某梅,因玩筷子不小心将筷子飞入食客应某的餐盘中,应某要求张某梅道歉,张某梅不肯道歉而引发争执,张某梅便叫其弟张某文(在逃)等人将古某辉打伤。[/size][/align][align=left][size=4] 古某辉在医院治伤时,将被打的事告诉了朋友俞某祥等人,俞某祥等人便开车来到张某桂的档口,对张某梅等人进行纠缠,并强行将张某梅的二姐张某连拉上车带走,在到达县城车田路口时,得知拉错了人,于是将张某连放下车。将张某连放下车后,俞某祥等人便到新丰县城*某*宵夜档宵夜。[/size][/align][align=left][size=4] 凌晨1时许,张某文得知强行带走其二姐的俞某祥等人在*某*宵夜档时,便纠集被告人黄某鸿等十多名青年去到*某*宵夜档,持刀具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俞某祥进行殴打后离去。俞某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size][/align][align=left][size=4]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发、钟某纳、廖某、潘某聪、黄某鸿、罗某明、黎某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七被告人是在同案人张某文的纠集下参与的,且都未直接伤害被害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黎某、黄某鸿、罗某明、潘某聪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罗某明、廖阔、钟某纳的家人代他们向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了部分款项,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鸿、钟某纳、潘某发、黎某、罗某明、廖某均当庭认罪,对他们均可酌情从轻处罚。[/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综上所述,新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发有期徒刑5年、潘某聪有期徒刑4年、钟美纳有期徒刑3年10个月、黄某鸿有期徒刑3年、罗某明有期徒刑2年4个月、廖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黎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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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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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之前就在关注这个案子。。现在判了。。可是主犯仍在逃。。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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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回复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392344&ptid=45486][color=Olive]大侠飞来飞去[/color] 的帖子[/url][/b]
哎...说得也确实是有道理...
像这种因一件很小的事而失去生命的,越来越多,一直都有,也见多不奇了...
命就是这样,该结束的时候就自然会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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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回复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392352&ptid=45486][color=Olive]过河帅[/color] 的帖子[/url][/b]
凡是都能站在别人的角度去为他人着想,这就是慈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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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稿子,像写QQ空间日记.读起来,感觉很口语化,怪怪的,也不知道是事件怪,还是描述得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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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回复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392397&ptid=45486][color=Olive]爱哭的鱼[/color] 的帖子[/url][/b]
这稿子是法院的朋友整理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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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号,在我身边也发生了一起情杀案,死者就在我对面楼住,2天才发现尸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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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啊!就是这样啊,平时还是少出街的好,做个宅男吧,个个都甘别啊,浪般好!![s:106] [s: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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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有本事的恶出外面去,在门前下恶,无用的,出到外面不要狗甘浅就好E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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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杀个人才坐5年 还很便宜嘛 不知道什么时候像楼价一样 升值100倍 判个500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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