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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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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size=6][b]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b][/size][/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left][size=4][b] 为切实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严肃查处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勘查、采矿的现象,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的新丰县矿产资源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不力的镇(街)、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责任分工[/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县整规办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的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负责督查,责成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理;对非法采矿严重的矿点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给予严厉打击;指导和督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是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巡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遏制违法勘查、采矿等行为,关闭违法采矿点,严肃查处、全面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b][/size][/align][align=left][size=4][b]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矿产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受理违法勘查、采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依法查处勘查、采矿中的违法案件;在违法勘查、采矿的行为未依法处理前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延续、变更、转让等矿业权申报手续。[/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县林业局负责对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的监管。实行林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不得为违法勘查、采矿者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对占用林地违法采矿、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采矿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县公安局负责对勘查、采矿中炸药、雷管等爆破物的监管。不得为违法勘查、采矿点提供炸药、雷管;对用于违法勘查、采矿的炸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没收,并对涉嫌违法使用爆破物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炸封取缔行动。
[/b][/size][/align][align=left][size=4][b] 县环保局负责对违法采矿、违法选矿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管,配合对违法采矿的整治,对违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县水务局负责对矿山水土流失保持工作进行监管,配合对违法采矿的整治,对矿山水土流失进行综合防治,依法处理人为水土流失案件。[/b][/size][/align][align=left]
[size=4][b] 新丰县供电局负责配合对勘查、采矿用电行为的监管。不得为违法勘查、采矿点或无工商部门批准的矿产品加工提供用电;配合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勘查、采矿点及时采取停电、断电处理措施。[/b][/size][/align][align=left][size=4][b] [/b][/size][/align][align=left][size=4][b] 县监察局负责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不力的镇(街)政府(办事处)、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查处参与、支持、保护、纵容非法采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或直接参与非法采矿的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严格执法,强化问责
(一)关于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1、凡无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以采代探及在勘查期间进行矿产品加工的;
2、无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3、持过期失效采矿证仍进行采矿的;
4、超层、越界采矿的;
5、已关闭违法采矿点再次采矿的;
6、持有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林业、环保、水务、安监等部门相关手续采矿的;
7、其它经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采矿行为。
(二)关于问责宗数的确定
1、违法采矿露采面积在5亩以内,原山浸泡还未采出矿产品,能发现并坚决予以取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对各类违法采矿行为7天内能发现并坚决予以取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计入问责宗数,否则计入问责宗数。
2、整治到位标准为“五无”,即“无人员、无厂房、无设备、无供电、无生产生活供水”。
3、如违法采矿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被国家和省有关领导批示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则对镇(街)政府(办事处)管理责任人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不计宗数直接进行问责。
(三)问责办法
1、县整规办:
对一般非法采矿点,未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打击,对重大非法开采矿点,未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打击整治,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整规办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对整规办副主任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整规办副主任要引咎辞职。整规办负责人作书面情况说明。
2、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当年发生2宗以上的(含2宗,下同),对矿山辖区的镇(街)政府(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4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6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当年发生9宗及以上的,责令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并对镇(街)党(工)委主要领导作组织调整。
3、县直相关部门:
(1)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监管不力,违法勘查、采矿行为受到阻力无法查处又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作书面情况说明。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采矿占用林地行为监管不力,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县林业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做书面情况说明。
(3)县公安部门:对违法勘查、采矿点提供炸药及民爆物品的,在接到违法勘查、采矿使用爆破物的书面报告后,公安部门应将炸药及民爆物品进行及时收缴,立案查处。对违法勘查、采矿点的炸药、雷管不及时进行收缴,不立案查处,若执法部门在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根据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但公安机关不依法出警并造成严重后果,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县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责任人要引咎辞职。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作书面情况说明。
(4)县环保部门:对违法采矿环境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污染事件,或对违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没有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县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做书面情况说明。
(5)县水务部门:对矿山水土流失保持工作监管不力造成水土流失事件,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县水务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做书面情况说明。因非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不计宗数直接进行问责。
(6)供电部门:为违法勘查、违法采矿点或无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矿产加工提供用电的;未按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要求,对违法勘查、采矿点采取停电、断电处理措施,当年发生8宗以上的,对供电局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发生13宗以上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18宗以上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发生23宗以上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三、公众参与,举报有奖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非法采矿有奖举报制度。
(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材料或者上门反映等方式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地点、时间、行为人和违法事实等,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2280243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三)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未经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受理举报的单位要为举报人承担保密责任,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开透明,严明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违规者说情,不得干预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凡是给违法违规者说情,充当保护伞或阻碍公正执法的,县监察局将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村的问责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镇(街)政府(办事处)的问责制。
五、本责任制从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b][/size][/align][align=right][size=4][b]中共新丰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b][/size][/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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